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境外旅游服务各层级转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旅游服务转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按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既有境内消费又有境外的,应分别核算,境内消费征收增值税,境外消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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