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业在税务上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项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实质为生产产品过程,没有发生加工劳务,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能分别开具加工和销售材料发票。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货物是否按劳务征税时,应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委托加工双方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金?
一、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秋节前委托某食品厂加工一批月饼于对外销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价值12000元,受托方为其加工成月饼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费和辅材料费共6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20元。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
某商业企业委托某工业加工企业加工实木地板,准备加工收回后用于销售。一共向工厂发出木材28000元。加工过程中向企业支付加工费9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贷: 银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47.36
贷:银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38947.36
贷:委加工物资 38947.36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某工业企业,委托另一工业企业加工化妆品收回再加工后用于销售。受托加工企业同类化妆品售价为每瓶12元。企业共发出原材料价值30000元,支付加工费12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收回化妆品7000瓶。
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贷:材料 3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200
贷:银行存款 25200
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时,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应代扣消费税: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资时:
借:材料 4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2000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在税务上是如何进行认定的”的回答就到这了,大家是否都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呢。会计学堂的职业教师体系,结合系统的培训教程,将能给同学最先进的会计知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