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如何纳税
1.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局缴纳行政事业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呢?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的规定,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严格纳入税收管理。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用缴纳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为了便于缴纳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缴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缴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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