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营业额怎么确定
财税[1997]45号文件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
,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注意】:按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应设置的账户
1、 “保户储金”账户。该账户是为了反映和监督保户储金的存储和退还情况而设置的,应设置“保户储金”账户。由于储金是保险企业从保户那里借入的,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如同银行向储户吸收的存款,是保险企业对保户的一种“负债”,故属负债类账户,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账户,贷记本账户;到期归还或返还储金时,借记本账户,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账户。本账户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2、 “保费收入” 账户。这是损益类收入账户,核算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也在本账户核算。收取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保费” 账户,贷记本账户。保险业务以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也在本账户核算。保险业务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等账户,贷记本账户。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账户。为了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公司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该科目属损益类账户。月末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账户。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期末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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