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比例
答: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新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相比,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有明显提升。根据原有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上述2009年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两部门要求,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保险企业佣金全额扣除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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