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只有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有资格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换言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119号文的规定,也不是所有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文件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罗列了被排除在外的特定行业。这些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如果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范围,在年度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就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能。
对于行业的具体划分,9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中规定的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加计扣除?
新政规定,六大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行业判断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结合自己的理解,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有哪些?综上上文内容,不知道解答全文内容当中,大家是否还有其他的疑问呢?有疑问的话可以到会计学堂咨询我们的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