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利润是否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在支付2005年~2007年的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国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在支付2008年的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时,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我国与外国投资者所在政府有协定,那么按协定约定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
(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 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利润是否缴税?上文介绍了这个是一样的要缴纳税费的,投资公司在支付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更多相关财务咨询,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