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值税处理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而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48号)
相应税务处理是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有税收优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的规定,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于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投资方取得的被投资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对于免税合并是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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