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减免的城建税需要做会计分录吗?
根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增值税的附加税。所以,加计抵减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所以加计抵减减免的城建税是不需要做会计分录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加计抵减减免的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同时,考虑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故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采用与税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计入此科目为宜。
由于加计抵减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而城建税是属于增值税附加税的内容,所以是不需要做账。因而加计抵减减免的城建税是不需要做会计分录的。但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减的税款是需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的。关于城建税的税务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上都有详细的介绍,感兴趣的学员可以到会计学堂的官网上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