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暂估的材料所得税会算清缴怎么处理?
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发票于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拿到,且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无需调整;发票于5月31号后汇算清缴结束后拿到,但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也还未销售出去的,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的无需调整,汇算清缴后拿到发票的,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且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的,5月31号前拿到发票的,可以直接把暂估与发票的差额冲减17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参与17年汇缴,不再调整16年的报表。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且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的,5月31号后拿到发票,16年汇缴时,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年底暂估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上年暂估的材料所得税会算清缴怎么处理就要看分为哪一种情况,因为不同情况需要不同对待不能够任何情况用同一种处理方法。本文中的这种情况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到发票就不需要进行调增,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就需要进行所得税调增。那么本篇文章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有感兴趣的内容可以到会计学堂网进行搜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