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技术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提供非公益的无偿服务,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无息借款和免费借办公楼,同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问:“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理,企业免费出租不动产,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供无偿服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双方抵消服务
甲无息借给乙钱,乙免费让甲使用办公楼不是提供无偿服务,而是双方抵消服务,是有偿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如何利用关联企业规避增值税?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13%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额,但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也可以从中多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关联企业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另一方赢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赢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时,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一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所得税负。
(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多收、少收或不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即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下岗富余人员兴办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如有些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又如某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得好处。这样即达到了减少税负的目的,又解决了企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关联企业的技术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吗?综合汇总来说,其实关联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应该算作是视同销售,关联企业的技术服务也是属于对方企业的无形资产,提供无偿的服务当然也是需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果你看完上文内容后对于关联企业的视同销售还有疑问,不妨来会计学堂网和老师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