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抵免应纳税额如何做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为:
(1)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公司在筹建期,没有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需做账。待实际抵减时,再做上述分录。
应纳税额抵免怎么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按纳税人不同计算有所区别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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