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账务处理”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编就暂时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欢迎在线咨询我们的小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