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

2019-09-06 13:23 来源:网友分享
2380
纳税人人有责,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基本的一项税率.国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会免除个人所得税福利费,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具体指什么?对于这免除范围有什么注意事项?下面小编就这些问题和大家一起来说叨说叨.

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免税福利费有特指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免税福利费,仅指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员工造成困难而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而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即便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工会发放,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助或福利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节日福利不征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答疑时,有网友问道:"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得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权威回复口径,纳税人发生的节日聚餐等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一文今天小编就介绍到这里,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免除范围的具体描述,无法明确受益人个人的节日福利不征税等特殊情况的学习,相信大家已经熟知了这个问题,还有相关问题欢迎查看会计学堂资讯栏目.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统一发票编号是什么
    统一发票编号是什么?根据小编老师所知,发票编号指的就是发票号码,也是我们经常提及到的发票号.而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企业的发票号码一般都是为8位数字组成的,发票编号的作用就是为了帮助纳税人在查验发票真伪的时候,可以通过发票编号来查询的,这个也是代表发票的唯一真实性.关于发票编号的其他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4-11-10 12
  • 税收冲销是什么意思
    税收冲销是什么意思?从概念字面的意思解读,大家提及到的税收冲销说的就是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段减少或者消除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财务概念.根据小编老师的经验,税收冲销要求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帮助企业减少税款的,但是如果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减税,那么则是可能会构成违法的行为.更多关于税收冲销的相关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
    2024-11-15 6
  • 无形资产以什么计量
    无形资产以什么计量?根据小编老师对无形资产做账的经验,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通常应该是以实际成本数额来计算的,实际成本说的就是企业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发生的所有支出成本;当然,很多学员们应该也清楚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在计量成本费用的时候也是不同的,如果大家对此方面的会计知识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那么不妨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4-11-16 6
相关问题
  • 企业所得税应付福利费的范围有哪些?

    比如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

  • 职工福利费实际使用金额,没超过工资的8%的范围内。所得税税前扣除能按工资的8%扣除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 简述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纳税人应注意除了向投资者支付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意义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含个人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i.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ii. 个人股票期权税后利润分配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iii. 债券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iv.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盈余积累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上述公告: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即仅对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股份制企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对于红股计税价格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法人企业为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资产、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   i.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企业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ii.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所得、企业为个人支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简述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范围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公司分取的盈利; 红利则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

  • #提问#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多少钱范围内,免佂个人所得税?

    你好 没有这个范围的 但是年收入在100万以内的,是减半征收的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