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吗?
作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税额。
购入货物时,供应方开给你们单位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用作抵扣,是为了避免同一货物重复缴税,因为货物在销售时还要缴税,为了便于核算,于是采用进项税抵销项税的作法。
同理,自产的货物,在加工时都要领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购入的,也有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作抵扣。
即然有进项抵扣了,那么就要确认这些货物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对税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
对于本企业来说,对外捐赠意味着此货物不再用于本单位的应税消费品生产,所以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确认。
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是否要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只是将销项税额视同销售,库存商品按成本价。
假设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成本为80元,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
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税务上要求: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捐赠的营业处支出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另 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要调增---按售价。
1、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标部分应作调增处理;
2、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是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的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的“调增金额”列内填报。一定要注意财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差异。
捐赠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吗?综合以上所述,企业捐赠自产的货物也是需要做视同销售的,因为在生产自产货物的时候也是需要领用原材料的,那么原材料也是购入的,所以捐赠自产货物也可以抵扣税款的。更多关于捐赠支出货物的账务处理介绍资料,大家都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一定会有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