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税额分录要如何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免税改变的只是缴纳税款分录: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这个分录不再贷记银行存款,变成贷记"营业外收入"
只有税法明文规定的零税率的,才不需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也不需从收款中区分(所有收款都做为收入入账)
而其他的减免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都应该做为政府补助入账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规定
这种3万元以下免税的优惠计入营业外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取定额或定率征收的,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再将免税部分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其核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即可
应该和以前一样处理,如果确认免交,然后把免交税金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借:应收账款(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各种地方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确认免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各种地方附加确认减免:
借:应缴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营业外收入
地税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现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附加税.三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小微企业相关会计规定
1、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最后,小编要提醒各位的是虽然3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还是要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还有关于小微企业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和小编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