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净利润怎么填
持续经营净利润应该是净利润剔除非持续经营业务(变卖固定资产等)的税后净额的部分.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是对净利润项目金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即净利润中含有多少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至于太具体的,需要做进一步学习.
净利润和持续经营损益相等吗?
不一定相等,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是对净利润项目金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即净利润中含有多少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根据财会〔2017〕30号文,自2017年度财务报表起,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终止经营净利润如何正确的列报呢?
会计学堂了解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有明确的规定说明标题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七)、(九)、(十)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改变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出售计划的原因;
(二)可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额.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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