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附加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地方教育附加是两种不同的收费,收取依据、费率及收费用途均不相同。计提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税金与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两部门新增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附加税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附加税的一种,但不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