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涉及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规定的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17年末,A公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所得税会计处理.A公司应在取得当年将其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购买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包含政府补助部分(即为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交易并非企业合并,同时,该交易发生时会计上只影响相关资产科目,对会计利润并无影响;税法上固定资产只有在以后计提折旧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交易发生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篇内容已经讲解完毕,主要是一些参考资料,方便大家查阅.关于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涉及所得税问题,大家都看懂了吗,不懂的可以继续向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