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达到个税起征点不去报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个人工资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上升到了5000,年总综合收入60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税的计算是(年总综合收入-综合收入起征点)*缴税点。其中社保费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是可以作为年总收入的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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