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资产总额比例
A 450056.25%90055.56%800055.17%
B 350043.75%72044.44%650044.83%
合计 8000100%1620100%14500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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