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2019-10-07 13: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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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求我们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那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很多人会问这个问题.不了解的朋友们不要着急,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跟着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资产总额比例

A    450056.25%90055.56%800055.17%

B    350043.75%72044.44%650044.83%

合计 8000100%1620100%14500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资产总额怎么计算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我们必须要懂会计知识,本文还为你扩展了相关知识.看完本文你知道该怎么办理核定企业所得税了吗,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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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怎么填?谢谢。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填我们18年的合计数吗?分配比例是总机构全额缴纳的

    1)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分摊计算比例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2)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上述分摊计算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上述分摊计算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调整的情形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下述三类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一是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是怎么计算的?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 老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1年版,总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要填吗?还是只要填分公司的数据计算分配比例?

    只需要填写分公司的数据,计算相应的分配比例即可。

  • 汇总缴纳企业总公司、分公司所得税按照比例分配,怎样申报

    平时各自申报,年终汇总申报,分配到各分公司再分别申报

  • 请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缴纳,比例是怎么计算的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缴纳,比例一般是根据财务状况和分公司利润水平而有所不同。若两家公司的财务收入和利润都比较平均,一般情况下比例可以按照50:50的比例来进行计算,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