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销售额
答: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进行确认,其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1对外销售价格 2无市价的 按成本加成等方法计算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某科目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答: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以上即是关于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销售额的讲解内容,大家是否都理解明白了呢,如果还有不懂的,也欢迎继续询问会计学堂的老师,我们专业的老师会来给您一对一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