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明细必须和合同对应吗
答:是的,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他要反映这个事实,发票的开具是受发票管理办法约束的.同一购销事实就应一致,否则必受其一法律处罚.
客户方与你公司签订的不是购销合同,客户方与收票单位签订了代购代销合同.才可以开.而你公司上述事实与之不符,就不能开.
买卖双方的交易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发票基本上没有作用,实务中如果买方已经用该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卖方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印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卖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也不代表卖方已经交货了,卖方交货时必须另外要求买方签收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收到增值税专门发票的,也不代表买方已经付款了,买方付款时必须要求卖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保留转账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明细不符怎么办
答:如果是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明细两者不相符,那么购买方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比对和后期的抵扣中会遭遇不能抵扣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发现两者不符时,应当及时与销售方进行沟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修正;
如果是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发生了错误,那么需要在发现时及时更正避免发票送到购货方后再被退票或者认证不通过等事件的发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明细不符,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理由是:从发票开具的法律依据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真实,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要相一致,必须"物流、票流、资金流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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