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的超过部分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这里表述的非常明确,不需要去减除捐赠金额再乘以12%.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调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案例
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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