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贴息是价外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全、滞纳全、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全、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俏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承兑汇票贴息由付款方承担的财务处理?
汇票贴息一般是在贴现的时候直接从金额里面减下来的,等于是支付人是持票人,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是由付款方承担,或者说付款方以何种方式来承担。
如果是付款人另行支付贴息费用的话,可以合并贴现回来的款项一起做账,当做是票款全额收回,或者分开做,先做一笔财务费用,收回贴息的钱的时候再冲回财务费用;
如果是像前面的说的是在开票的时候就把贴现费用加到汇票金额里面,那么在收汇票的时候就做一笔财务费用的减少,贴现的时候贴息做财务费用。
汇票贴息是价外费用吗?会计学堂小编已经为各位分析出来了,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