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跨月转回吗
存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账款和贷款等都可以.
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
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
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
1、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2、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为什么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可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相一致,考虑到我国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屡屡发生,为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而采取的一种反制措施.
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修订的原因:分析本次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有:
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非凡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预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答应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治理当局粉饰财务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第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能力相适应.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假如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靠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定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假如答应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轻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答应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想与国际接轨、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结合以上内容,可以得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按照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跨月转回的问题还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