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记账联丢了怎么办?
首先,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可由购销双方协商,由丢失责任一方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发票被盗情况需要提供).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故你单位备案后可税前扣除.
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办?如果是卖家丢了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发票联已经交给买家,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在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去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可再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