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什么情况要纳入并合范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的关系是什么?
1、合并会计报表是以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以母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
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单位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控股公司。
“抓大放小”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略,必将形成大批企业集团,在一组公司中,当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公司在财务上具有控制利益时,合并报表比个别报表就更有意义。
2、合并报表编制: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直接通过个别会计报表相加得出汇总数后,抵销重复因素,得到合并数;每年编制都是如此。这一点,在理解连续编制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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