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税收怎么交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根据属地征税的原则,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均在公司经营地就地缴纳,所得税有所不同.
分公司缴纳税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另一个是由总公司统一汇缴.
1、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分公司选择此种缴税方式,也同一个独立的法人一样,实行按季预缴,年底汇算.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5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预缴所得税额,年底结束后5个月内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多退少补.
2、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
分公司如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需经总公司同意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应注意的是,在适用所得税率方面,如果总公司所在地与分公司所在地的规定不同,在计算纳税额时应注意区分.
(1)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如果其分公司从事的仍然是生产加工业务,分公司所得税率适用分公司所在地规定;如果分公司从事的是购销业务,则要区分计算,如销售的产品系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总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如其销售的产品非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2)对于其它类型企业来说,所得税额一律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提示】统一计算所得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关于分公司的税收怎么交的问题,公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方式有两种.可以在分公司所在的地点进行,也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来一起交纳.文章中对汇总计算的方式也举例进行了说明.更多的相关资讯尽在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