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低于个人所得税吗
答: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极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远低于个税,于是单向的"穿底"就成了一个普遍现象.
"1元月薪"的中国高管
高管如果按照正常水平领取工资,正常情况下将面临45%的边际税率,按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前可抵扣的费用非常少,这意味着税后收入将极大地减少.反之,如果把工资报酬留在企业中,再将自己的日常开支等纳入企业的财务支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就是支出费用化了,自然也就没有纳税一说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穿底".
中国的所得税制跟大多数国家类似,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设置了不同的所得税,但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缺乏对两种所得税之间的有效衔接.个人所得税采取了累进制,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从3%的税率逐步提高到45%,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也达到40%.这种累进税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个税的收入调节的目标:低收入者少交税、高收入者多交税.企业所得税设计了比例税率,2007年之前是33%,之后是25%.单纯就法定税率来说,个税的最高税率远高于企业所得税,这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一重因素.
实际的情况比以上这些要严重.中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虽然法定税率是25%,但实际税率仅为13%左右.造成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工业开发区、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都享受了15%的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后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0%;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极低,中国每年有40%的企业是不缴纳所得税的,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亏损,但更大一部分是收到征管难度和力度的困扰.此外,企业所得税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减免和减征,例如研发和环保支出都可以多扣除相应费用.实际税率过低,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二重因素.
企业所得税征收了,并不就必然意味着企业承担了相关支出.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般会承诺两种类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减免一般有"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也就是头三年免征,后三年征一半,这个政策干扰了税收征管本身,因此近年来用的较少.税收返还是所有地方几乎都会用到的政策,常规的做法,是将地方财政分享的部分返给企业,中央财政要拿走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60%,地方可以将剩余的40%再退给企业.这意味着,企业真正承担的实际税负,比我们计算的13%的企业实际税率更低.这是激励所得税"穿底"的第三重因素.
当然了,企业不仅要交所得税,还要交流转税和一些附加税.按照目前的税制,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小企业一般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一个小企业的综合税负可以控制在8%以下.8%的企业税负和45%的个人税负,两者之间的巨额差距就是"穿底"的真正得益.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标准与个人所得税是否一样?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计算
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
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你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账户,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暂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个税是在员工取得所得时才扣缴的.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算方法
根据某企业例子计算如下:
(一)、甲单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5%标准计算,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超过年金试行办法的标准,属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单位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纳税.
(二)、3人当月工资计税: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41480÷12×3×4%=414.80(元).
2、3人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1.25%标准计算,2016年1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项为:
大强:450000×1.25%÷12=468.75(元)(超过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中强: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强:60000×1.25%÷12=62.5(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注】:以上计算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税收标准.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
【示例】
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2015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4年工资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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