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增值税税额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 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 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 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 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 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 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增值税的企业也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 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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