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有退货权利的如何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客户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退货的条款,则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无论在何种合同约定下,售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如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程序冲减收入.
如何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分录?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纳税人适用)
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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