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可以入账吗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管理人员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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