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企业研发中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 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
2.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没有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6.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由受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本文对合作开发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文中提到的合作开发费用就不可以.如需更多解析资料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的小窗口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