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上规定,是关于包括出国考察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仍然难以判断出国考察费是否为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根据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 号),企业因出国考察向旅行社支付的考察费,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均不得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言下之意,若不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比如是真实的考察、学习性质的,则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考察费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二是要符合常规,不能离谱.以上两个条件,为税务局留下了较大的自由量裁权,也为企业的考察费项目税前扣除留下了隐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主要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从考察费用可否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出发,本文讲解了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企业应当遵循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上便是本文的所有内容,如需更多解答,欢迎前往会计学堂的答疑中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