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2019-12-24 10: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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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学员向我们的学堂问起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为了给你们解答,会计学堂小编整理了以下解答内容,希望下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相关内容对你们有帮助,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小伙伴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

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

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

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

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

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

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纳税调整增加额要怎么计算?

纳税调整增加额

是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流转税查补及账表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分析;暂估商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调整;合并企业纳税调整;折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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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吸收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税总所便函〔2015〕21号)、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和业界专家提出的一系列修订意见。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项费用的基数 税务总局培训班上,所得税司岳光富副处长曾经指出:把视同销售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合并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是因为它们都可以作为三费(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扣除基数。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包括主营、兼营股权投资)的企业,其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Min((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5‰,业务招待费×60%)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为四类: 一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1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15% 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被投资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相关的“投资收益”)×30%; 烟草企业=0 注意在《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选择“是”。 二、调整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申报表主表调整了21行、22行,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前,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后。由于弥补亏损有五年期限,而抵扣所得额没有限期,先弥补亏损,有利于企业。 三、境外所得可抵减境内当年及以前年度亏损 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明确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当年、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 四、所得减半征税和西部大开发15%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本轮修订纠正了2014版申报表的一个错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额减半征收的,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含江西赣州)优惠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双重优惠。 但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低税率优惠不能与上述减半优惠叠加享受,需要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28 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所称不得叠加享受,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五、创意设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但相关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50%加计扣除 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外,单列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行次。 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既不需要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也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六、研发特殊收入冲减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加计扣除比例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加计扣除比例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为利于企业,按顺序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 为方便操作,只冲减销售当期的研发费用,不冲减研发发生当年的研发费。填表时,冲减第44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不冲减第9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也不需要按研发项目对应冲减,并且不影响具体项目“其它相关费用”计算基数。 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明确为三年合计数 对2016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17年所属年度起,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明确为前三年合计数比例。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第15行第4列“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三年合计数÷第29行第4列“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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