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是无形资产吗
答: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由于购入该土地时上面还没有建筑物,或者一直没有附着的建筑物.这时该土地就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不需要计提折旧.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呢?
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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