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赠与缴纳税款办理流程:
纳税程序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具体确定;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办理纳税鉴定.
由于税务机关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程序不尽相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大中型国营、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审核,自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缴纳税款;对于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经纳税小组民主评议和税务机关核定后缴纳税款的方式.对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临时经营"征税.
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次颁布了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2010] 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2015] 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
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会计学堂小编主要讲到了债转股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股权赠与缴纳税款办理流程、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三大问题,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融资的两大渠道,债权人享受获得一定的利息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而股东则享受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管理、股息红利分配等权利,同时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