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溢价的增资要不要交税?
答: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列举了应该视同利润分配的例子,即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的留存利润相应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股票溢价收入以外的资本公积,如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外的所得增加股本/注册资本,税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实质更接近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有实质不同,因此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再次,从征管实践来说,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未取得任何现金所得。在交易主体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强行予以征税,势必会导致税收影响正常、自主的经济活动而丧失中性立场(如个人有可能需要转让部分公司股权以取得纳税资金),也不利于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既不确认所得,又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待纳税人未来转让股权时,仅允许扣除个人的初始投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较为合理的。另外,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在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之后,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应该和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致,都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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