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汇总申报
分公司向总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依照上述规定,汇算清缴应该由总机构完成汇总申报,按照文件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分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呢?
其实,分支机构在无法向主管税局提供下列资料的情况下,是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总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能够证明该分公司属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而实务操作中,许多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就是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汇总申报的全部解答,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都不会影响分公司的纳税情况.上文已经为你做了详细的介绍,看完上文你学会了吗,如果你有其他会计难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