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纸可以开收购发票吗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此次的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三、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收购废纸可以开收购发票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观点,企业以收到废旧物品为经验范围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再开具印有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发票的,因此废旧物资的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相关的资料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