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吗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在称谓上的差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称谓"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项规定是增值税部分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二项规定的是发生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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