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营业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举个例子:
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10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
2、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件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3000-500=25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
所以在此提醒,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如遇有甲方自行采购材料的,应在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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