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业务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销货物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委托代销业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 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发票,可由地税机关代开)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代销业务如何征税?"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代理业务可以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详细查看,在此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流程说明,请查看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