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是什么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考生应高度关注二者的区别.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人保"和"物保"有什么区别?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
1.人的担保主要是信誉的担保,物品的担保是以财产的担保为主.人的承担保证是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就譬如说:如果债务人没能力偿还债务,那么保证人就需要用其的所有财产来偿还.物品的承担保证就是把责任财产固定化.
2.物的承担保证和人的承担保证都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但是物品的承担保证与人的承担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多个方面:
一:主体方面.物品的承担保证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方提交,但人的承担保证就只可以由第三方提交.承担保证由债务人自己提交时,属于自己负责的范畴.
二:信用基础方面.物品的承担保证的信用基础由特定的财产来确定.债权人在假设确定承担保证之前一般都对财产进行价值的评估,从而确保自己有没有能力实现担保债权.所以,市场的波动是物品担保价值最不稳定可靠的影响因素.而人的承担保证的信用基础是有其信誉来确定的.
三:完全还清偿还的顺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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