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与收款方(个人)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收款方和开发票方不是同一公司的情况,你付支票,在转帐支票的正面盖你公司的银行预留印件(即财务章加法人章),致于背面,你不用管,那是收款人和背书人的事.
致于进的货,你公司原来向谁买的货,就算是谁家的货.
总的来说,就是叫开发票单位出具委托书吧,即委托收款单位代收开票单位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中并没有规定收款人和开票人必须不同,所以是可以作为同一人的,但发票开票人与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在金额上方,如果盖在金额上会影响认证,可以拒收,要求重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据此字迹不清的专用发票不能使用.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开票人与收款方(个人)不一致怎么办?"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开票人与收款方(个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只要参考上述细节来进行处理的话,问题都不大.在发票开具这一块,大家一定要遵循发票管理办法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