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的收入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现将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具体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2021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21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内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 2021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的,适用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加减15%的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15%正负政策后,本年度不做调整,后续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附加扣除.
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税.
"应交税费"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并且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如"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设置明细科目从而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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