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1、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2、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最高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3月底之前结束,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截点前完成汇缴工作.
上述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回答.这里我们是指合伙企业涉及到招待费用支出的一个扣除标准,大家也可以好好参考一下.说到这里,我们还简单的归纳一下了合伙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