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其期限为60日。第六十条规定:行政复议应当在申请后的60日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在这60日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并在15日内答复。当事人有权对复议机关复议答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应在行政状态消失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不作为六十日期满之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期限具体规定,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限,不延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拓展知识:
行政复议期限难以严格确定,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做出不同的安排,比如在有关行政行为未能及时答复的情况下,可对期限作出缩短的安排,以免耽误行政的正常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