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所承认、保护或规范的一系列规则,它在物权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 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定原则,它规定实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必须由一个且只有一个所有者拥有,这就意味着任何物权关系都必须是唯一性的。
2. 实行原则:实行原则是指实行物权的正当性及程序原则,它是指物权的实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过法律许可的手段,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3. 效力原则:效力原则是指,无论物权是如何形成的,只要其符合法定要件、符合物权法,其物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4.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人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合法的物权。
5. 优先取得原则:优先取得原则是指,谁最先取得物权谁就享有优先取得优先权,若发生争夺,最后的取得权会根据优先取得的原则来判定。
6. 相对特许原则:相对特许原则是指对于共有物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物权归属在现有物权归属者中,即现有物权归属者对于物权有优先权。
7. 绝对意思表示原则:绝对意思表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归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必须要有绝对意思表示,要在具体的行为中体现出对物权的转移意图或承认。
拓展知识:物权法的范围是指物权法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如财产权利的形成和变更,财产权利的保护、移转、实现、终止等。物权法的范围还包括物权关系的纠纷的处理,物权法所确定的其他特定的权利问题,以及与物权有关的刑事责任等。